均包 括 本数 在内 。Р(九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公安 厅、 局 和林 业主 管部 门可 根 据本 地Р的实 际情 况,在 本规 定的 幅度 内确 定本 地 区盗 伐林 木案、滥伐 林木 案和Р非法 狩猎 案的 立案 起 点及 重大 、特 别重 大 案件 的起 点。Р(十 )盗 伐、 滥伐 竹 林或 者其 他竹 子的 立 案标 准, 由各 省、 自 治区 、Р直辖 市公 安厅、局和 林业 主管 部门 根据 竹 子的 经济 价值 参照 盗 伐、滥 伐Р林木 案的 立案 标准 确 定。Р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Р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Р川林发〔 2005〕74 号Р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Р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Р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 号)Р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Р高法〔 2004〕32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Р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Р一、盗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3 立方米或者幼树 150 株;盗伐林木 30 立方Р米或者幼树 1500 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 盗伐林木 150 立方米或者幼树 7000Р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Р二、滥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 15 立方米或者幼树 700 株;滥伐林木 50 立方Р米或者幼树 2500 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Р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Р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Р公安部 <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Р定》(川林公〔 86〕72 号)同时废止。Р二OO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