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超过期限六个月没有补足的,处以差欠面积交纳异地绿地建设费的两倍罚款。Р Р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Р Р 第三十七条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并按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执行。Р Р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或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 Р 第三十九条故意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 第四十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 第五章附则Р Р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规章。Р Р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经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由成都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一九八四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