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文化貌和绿化种植的经营活动。 2.限制影响园林绿化比环境、社会效益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 3.限制高残留化肥、化学农药的施用。 4.限制培育淘汰苗木品种,限制幼小苗木出圃,限制苗木远距离调运。 二、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按规划对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城市郊区的大环境绿化系统工程以及构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绿化工程项目建设。 2. 规规划确定的标准和特色建设的公园和其它公共绿地。对有价值的自然名胜和文物古迹加以保护、开发、利用、绿化、美化其周围环境,开辟成为游览胜地。 3.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河流、海湖岸绿化美化工程。 4.按规定标准在城市各功能区、开发区、工矿区和特种设施间营造防护绿地、林网工程。 5. 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按标准建设的中心绿地和绿化工程;各种新建项目按规定标准建设的附属绿地工程。 6.为城市绿化服务的苗圃、花圃、草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建设。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公园、纪念性绿地和其它公共绿地。 8.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园和专类园建设;在展览动物、技术力量和资金落实情况下的动物园、水族官建设。 9.以高新技术、先进设备改造传统生产管理方式的技术引进项目,设备购置项目。 10.在公共绿地中提倡布置固定式花坛,种植多年生花卉、植物,设置游览指导、科普和康乐设施,实施无障碍设计和为残疾人专设的游憩项目。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侵占城市园林绿地搞其它建设,禁止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 2. 禁止在园林绿地的景观精华地区和园林内部游人集中的地方建设大型的非游览设施或旅馆、饭店等。 3.限制在园林绿地超过规定标准建设房屋和其它人工设施。 4.限制在园林建设中过多地搞假山等非生物设施。 5.限制在公园内建设绿地比例小、噪声大的大型游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