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参与承包方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方解释技术设计。Р3.10.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各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方应同意参加。Р3.10.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各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Р3.10.8 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承包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经监理人转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给予充分考虑,满足发包方要求。Р3.10.9 承包方、发包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方提供。对盖有“密件”印章的承包方、发包方的资料,各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Р3.10.10 承包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包括外购)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Р3.10.11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承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Р3.10.12 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的情况报告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交发包方予以确认。发包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现场服务人员,承包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发包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3.15.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Р3.11 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Р3.11.1 监理人受发包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