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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责任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个月的,业主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定期对犬只进行再次免疫。Р 五、每户限养犬只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业主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Р 六、犬龄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向物业公司申报,如实填报犬只的品种、犬只免疫证明、重量、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复印件备案存档。并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管理细则及经济责任。Р 七、犬只实行套绳圈养在自家院内,不得在山庄内遛犬或携犬进出公共场所, 违者物业公司将严厉打击。Р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Р 进行诊治,同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Р 九、物业公司做好山庄内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违法养犬行为报公安机构处罚。Р (1)、严厉打击不顾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物业公司对于放养犬只直接进行除掉,并将除犬行为报公安机关备案。Р (2)、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Р (3)、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Р (4)、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Р (5)、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Р (6)、携带犬只外出的,随意放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Р (7)、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Р 十、本细则解释权属广州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Р 广州芙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Р 客户服务中心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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