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破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污水处理厂所有建设项目。Р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Р(一)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Р(二)“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Р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阶段,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程序要求,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Р第二章职责分工Р第五条厂长Р(一)负责对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阶段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Р(二)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Р(三)指导各班组环评报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Р第六条环保机构负责人Р(一)负责项目环评报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Р(二)负责落实《环评》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措施;Р(三)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试运行及批复、验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项目资料送环境保护部备案。Р第七条各班组Р配合环保机构负责人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Р第三章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阶段Р第八条应当对所选工艺进行充分论证,优先选用能耗低、低物耗的工艺方法和设备,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Р第九条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Р第十条建设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前,需要向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备案证或核准登记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种类。Р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对治理污染所采用的工艺及达到的效果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