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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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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0 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 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 一年内已经发生?2 起以上较大事故, 或者 1 起重大以上事故, 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5-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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