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Р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Р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Р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Р2、回避制度。Р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Р3、公开审判制度。Р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Р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Р4、两审终审制度。Р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Р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有: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Р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Р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Р(三)诉讼管辖Р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