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Р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Р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Р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Р 6.3.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Р 6.3.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Р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Р 6.3.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Р6.4 费用索赔Р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Р 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Р 1 法律法规。Р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Р 3 工程建设标准。Р 4 索赔事件的证据。Р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Р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Р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Р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Р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Р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