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承担。Р 3、乙方必须服从质监部门、业主单位、监理和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必须遵守当Р 地政府关于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若前述部门及人员认为乙方的质量技术和工期不能保证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扣除乙方相应违约金。Р 4、乙方必须保证充足的在场的劳务人员、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以保证按时完成Р 现场的工期进度要求,不得延误工期。若甲方提出增加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在规定日期内增加相应人员。Р 5、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关公司及人员资料、证件,以及供应材料生产厂家资质及Р 材料质量检测证明,以便甲方进行工程备案、工程报验等工作。Р 6、乙方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现场物资。所有甲、乙双方的入场材料包乙方必须在第Р 一时间组织下车并按甲方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并做好看管工作,保证先入场先使用原则。若有丢失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Р 7、乙方所供所有材料必须按照施工设计要求供应,若因材料不合格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Р 承担。Р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Р 且无权要求甲方超约定支付承包费。若情节严重,甲方可将其直接清理出场。Р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Р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月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有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发生的民工闹事,甲方有权用乙方的承包费代付民工工资,该费用在结算时冲销,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Р 10、乙方领导必须每天亲自现场指导,不得由任何理由推脱不到现场。Р 11、乙方民工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Р 12、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如有发现在分包,按违约条款处理。Р 13、必须保证施工质量,若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及时修补及维护。Р 14、每次付款提供相应价款的民工工资表、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民工工资发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