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Р5.6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Р5.7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如果整改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Р6.分包工程质量Р6.1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Р6.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Р6.3分包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按主合同的约定进行,由乙方履行主合同对应条款中的甲方义务,并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隐蔽工程验收。Р6.4因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Р7.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Р7.1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通过投标获取的项目,其项目经理应与投标书一致),乙方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确保每月驻现场天数不少于25天,因故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Р7.2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Р7.3乙方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乙方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