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接收项目财产,并且甲乙双方不能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个2月内完成项目的拆除工作,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Р7.3.3 甲方不愿意接收项目财产,但甲乙双方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双方另行签署购售电合同。Р若项目资产因甲方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了项目资产的损毁、灭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Р7.5 本协议项下的光伏电站项目所获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关于光伏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及政策优惠均为乙方所有。甲方需为乙方申请上述补贴及政策优惠提供配合与协助。Р7.6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Р违约责任Р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持续使用第一条所述的建筑屋顶是乙方实施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等的前提和关键。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Р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则每天按应付电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电费为止。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超过五十(30)万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供电,并更改项目模式,全部发电量均并入公共电网。若乙方更改项目模式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导致的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Р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乙方年度理论电费收入(即项目电站年度理论发电量*自发自用比例*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项目场地超过九十(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