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机构的统一调Р度指挥。Р单位应当根据防汛要求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防汛监测监控设施、防汛物料等物资。Р第十三条【调度管理】发电用水应当服从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Р发生水库运行故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干旱缺水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度权限,采取调整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Р第十四条【巡查抢险】单位应当履行小水电的日常巡查和防汛抢险责任,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水闸、引水渠道等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Р第十五条【运行要求】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坝体和提高蓄水水位。Р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我单位应当保护和改善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拦河闸坝周边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Р当发现可能影响下游供水安全的情形时,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Р并网运行Р第十六条【并网要求】并网运行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Р第十七条【电量计费】我单位应当在其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发电计量系统,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计量监督机构的监督。Р我电站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报送发电电量统计材料。Р第十八条【上网调度】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运行安全,遵守调度规定,执行调度指令。Р法律责任Р第十九条 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