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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复习(参考)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任他自由地从事违法活动,这无异于鼓励和放纵他。如果保障了他的违法/ 自由权益, 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和自由则必定受到损害。Р(三) 偷拍偷录是新闻记者进行舆论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Р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介为了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舆论监督权, 必然要从各个方位关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现阶段, 偷拍偷录已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必要手段。实际操作中, 由于腐败和各种不良现象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考虑到地方保护等实际情况, 作为反腐的良方和利器, 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难度加大。靠正常的采访方式难以达到目的的批评报道、揭短报道, 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具有快捷安全等多重优势。Р(一)偷拍偷录的使用条件:Р当获取的信息极其重要时;当获取的信息的其他手段都无效时;当利大于弊时(符合公共利益);经过制片人同意Р(二)要注意的几个原则Р不得以违法和不道德的隐形采访方式获取新闻,尤其是不得采用类似“诱惑侦查”之类的“卧底”手段,设置陷阱,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嫉妒者、嫖客、三陪女、人口贩子等来摄录所需的资料。Р对于法庭审判,不能采用偷拍偷录的形式。Р新闻记者用以替代的身份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使用法律等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特殊身份,如不得伪装成检察官,法官,警察等。Р对于有极大风险性的犯罪事件,新闻记者不能去偷拍偷录,以免发生生命危险。Р不得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Р(三)一种观点认为,偷拍偷录是可行的,是采访权所涵盖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提倡偷拍偷录。这种观点依据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规定,其中规定:“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可以理解为我国政府及新闻界自身对秘密采访方式均未予提倡。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偷拍偷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对偷拍偷录的态度也基本否定各国的新闻业界对偷拍偷录基本持拥护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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