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在发改委立项审批后可以向乙方预借资金,最高额度为叁百万元,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该借款在乙方验收、接收后转为租金。该借款从借款第二日起不得超过一年。Р4.5. 上列加气站所有设施,在乙方接收、使用后发生的任何问题Р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Р4.6. 因不可抗力致使加气站设备毁损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Р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Р4.7. 合同期内,每年证照的年审,更换手续等,由乙方负责办理,Р甲方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Р4.8. 在租赁期内,该加气站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乙方负责。Р4.9.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加气站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甲方赔偿损失。Р4.10. 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加气站。乙方应当合法使用该加气站,不得利用该加气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Р4.11. 乙方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出现的所有事件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Р5. 甲方义务Р5.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加气站再租赁给他人,如需转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Р5.2. 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合法有效。Р5.3.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Р5.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加气站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Р5.5. 甲方因第三人对该加气站主张权属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向乙方退换剩余租金,并按合同总租金20%支付乙方违约金。Р5.6. 甲方有权利监督、要求乙方合法从事经营活动。Р5.7. 在租赁期内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Р6. 乙方义务Р6.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加气站,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