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要定人定点加大施工工地清扫、洒水降尘频次。Р b.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所有物料堆场和搅拌站,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Р c.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土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土方整理等作业。Р d.成立检查组对重污染天气事发地区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督促工地落实施工扬尘措施。Р 八、应急终止Р 住建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应急终止信息后,通知项目部解除应急响应。Р 九、措施落实Р 住建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及不良行为公示。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 十、责任追究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引发环境事件的;Р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Р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Р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Р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Р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Р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Р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Р 十一、实施时间Р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