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Р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Р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Р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Р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Р 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以内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Р 8、疲劳驾驶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Р9、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Р(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Р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Р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Р3、故意在GPS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Р4、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Р5、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5%~10%(含5%)的,加罚50%; 超速10%~20%(含20)的,加罚100%;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2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办理。Р(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200元罚款: Р1、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Р 2、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 Р3、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Р 4、安全部门对发现的所属车辆驾乘人员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未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处理、通报的;Р 5、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Р6、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Р 7、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