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Р 对于已被选定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有关业务协议。Р 四、关于监督Р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Р 对于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合格认定,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有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Р 五、其他Р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事项。Р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联合以招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共同选定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但仍需与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进行过资格审核把关的,或者未与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补办相关手续。Р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商业银行。Р中国人民银行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Р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