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以罚代证”规定,华威公司的上述认识是不正确的。《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 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本案即属于《处罚条例》上述规定情形, 某海关只对华威公司科处罚款, 并未没收涉案货物, 该公司如果仍要进口该批货物, 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涉案货物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 该公司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海关实施处罚而得以免除( 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许可证管理) ,在其未按规定提交有效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某海关依法有权不予放行涉案货物。需要说明的是, 在出现“无证进出口”情形海关对无证货物作不予放行处理后, 有关当事人不应消极对待,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问题, 妥善处置货物, 以避免有关货物长期滞留口岸产生巨额仓储费用或因无法结关放行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根据有关规定,“无证进出口”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 首先是要积极争取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以使货物顺利通关。事实上, 有些许可证件还是存在很大补办可能的, 如自动许可证明,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有关主管部门通常会核发此类证件。当事人补来许可证件的,海关将在依法办结有关手续后放行货物。第二, 如果无法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当事人亦可向海关申请退运无证货物, 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退运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退运。第三, 对于既无法补办许可证件也不便或不能退运的货物, 当事人亦可声明放弃( 选择此种方式的当事人对有关货物须享有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海关可比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有关货物进行处理: 依法提取变卖,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文章来自全润学堂分享, 和大家交流一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