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可以每周清理一次。( ) 3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 2 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4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 )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从事乳制品生产。( ) 6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7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 10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用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12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13 、实施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应当严格遵循依法监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和及时准确的原则。() 14 、生鲜乳收购站被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为 3 年。期满前出现新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的, 期限重新算起。( ) 15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执行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向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