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五) 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第十四条进宁企业不合格名录,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企业在宁投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区建筑市场。第十五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9 年2月1 日起施行,原《区外进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宁建(建)字[2003]64 号) 同时废止。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办事程序办理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备案办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办理依据: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进宁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八、进宁企业在宁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总公司注册地办理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要求办公场所设置在公共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十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进宁备案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