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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监管缺陷与建议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其中,基金自治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内部的制定的相关条例和契约,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行业自律则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监管惯例、行业准则,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力,约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政府监管则是制定宏观的法律法规,体现政府的指导作用,调节市场风险,保证行业正常运行。Р4.实事求是。要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的作用,是有前提的: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高度重视声誉的职业道德环境和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当前,我们还不完全具备这几项条件,所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不应过多寄予自律,而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以及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的监管办法。РР(二)建立核心的监管机构Р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可以在权责制的基础之上调动监管机构的主动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们的一类金融机构,其监管体系应以证监会为主,其他相关部分相协调的形式建立。比如它的发起、设立、运作和推出等关键步骤由我国的证监会主管,对于引入外商投资等事项由商务部进行管理,而外汇管理的相关事项由外汇管理局进行管理。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监管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如此,才能有效地降低政府在金融市场活动中的风险。Р(三)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运作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管理人才。目前,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存在着本土专业人才缺失的现象,这无论在在当前还是长期,都将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组建高素质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基金管理的优胜劣汰机制。同时,积极引进境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国内PE管理,从而全面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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