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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国际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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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见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 Schwar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法国的卡罗(D. Carreau)、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Р 2.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J. H. Jackson)和洛文费尔德(A. F. Lowenfeld)、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 РРР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Р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Р 1.横向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国家之间、国际公约调整、公法性质、国家主权原则等基本原则对该横向关系发挥主导作用。 Р 2.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纵向调整管理关系:依据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实施调整与管理,如市场准入、投资爱护、外贸/外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收等,涉外经济法属国内法,公法性质。 Р 3.同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国际经济交易/流转关系:同等有偿,私法性质。狭义观点认为,该交易关系不在其调整范围。 Р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区分 Р (一)与国际公法的区分 Р 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Р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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