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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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Р Р РР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Р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Р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Р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Р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Р 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Р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Р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Р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Р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Р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РР Р РР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Р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Р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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