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协作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Р 第七条 放款 Р 满意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Р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Р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Р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Р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РРР 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Р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Р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供应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Р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担当保险费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Р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削减(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马上另行供应担保。 Р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