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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涨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退休工人工资调整是否涨工资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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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XX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XX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XX年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男性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2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XX年12月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195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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