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做好防汛设施、物资(照明、通讯、交通、后勤供应等)检Р查,做好自救准备。Р五、救灾信息报告Р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救灾防病应急处理应急条例》Р规定,在 2h 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Р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Р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Р2.疫情突发时,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务处和门Р诊部, 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由门诊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Р不得缓报和瞒报Р六、法律责任Р1.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救灾防病隐瞒、缓报、谎报或Р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РР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Р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Р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2.依据救灾防病要求,未完成救灾防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Р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Р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Р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Р3.在救灾防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Р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Р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Р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Р事责任。Р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场训戒, 口头警告、 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Р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Р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Р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Р延、扩散的;Р拒绝接诊患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