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五、有关要求Р(一)凡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腾退时尽量集中归并。Р(二)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特殊用房因各种原因长期闲置或使用功能重复设置的,应将房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管理。Р(三)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Р(四)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租房除外)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Р(五)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Р(六)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原办公用房管理单位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交接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铺面房和出租出借房全面签订租房合同,对原租期未满的先终止合同,由承租方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新续签合同,原则上延续原有的租约关系和租金数额,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承租方的租金约定仅指租赁使用费,不含铺面转让费,承租方不得转让和重复转让。Р(七)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互相借用会议室原则上不再收取会场租用费,但使用单位需承担因会议所开支的会场卫生清洁费、茶水费和水电费等。Р(八)被调剂并入的单位不得对原单位房屋结构进行大改大建,确有需要的可以做轻型简易隔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