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工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燃料、电费,但不包括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Р——建筑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建筑业所支付的费用。Р (3)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括以下费用Р——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所支付的费用。Р——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所支付的费用。Р——社会服务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社会服务业所支付的费用。Р——文教卫生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文教卫生业所支付的费用。Р——其他家庭经营支出:指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持。Р(四)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工资收入所得税、附加费、各种集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РР(五)家庭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Р(六)实物折算款:“折算金额”中,稻谷、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9”计算金额,其他经济作物和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85”计算。Р1.生活使用数量:指贫困户当年生活消费农产品的累计总量,不包括用于生产性消费的农产品。Р2.出售价格:指本村的农户直接销售农产品的价格,不能使用市场的农产品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