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等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Р五、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Р(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Р(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РР(三)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Р(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Р六、监督与管理 ?Р(一)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逾期未达到本准入条件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Р(二)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现有合成氨企业,由省级工业、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Р1、三废排放不达标。Р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Р3、年平均吨氨综合能耗高于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Р七、附则Р(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新建、改扩建、现有的合成氨生产企业。Р(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РР(三)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