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РР11.1 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Р11.2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数额提供投标担保,此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Р11.3 招标人拒绝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第三方出具的投标担保。Р11.4 招标人接受的投标担保只能是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通过网银转帐方式汇入招标人帐户,招标人不接受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原件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Р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详见前附表。Р11.5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不合格投标而被拒绝。Р11.6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Р11.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РР12 投标有效期Р12.1自投标截止时间起,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Р12.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无息退还。接受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将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2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РР13 投标文件的迟到、修改与撤回Р1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Р13.2 招标人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接收任何投标文件。Р13.3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装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Р13.4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