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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篇一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并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第二十条对科技、卫生工作中及经济活动中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事项,应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予以保护。第二十一条密级的确定 1 、国家科技秘密的产生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2 、制定科技计划、规划时,有关科室应同时确定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3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4 、院属各科室应当在国家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意见确定 15 日内报省医科院, 由医科院在 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主管部门。 5 、省科技厅将对国家科技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审批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进行定期发布。第二十二条密级变更及解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 由确定密级的单位( 部门) 提出意见后报院确定;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由产生单位提出解密建议报院, 秘密级的上报省科技厅主管部门审定; 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技部审定。第二十三条各科室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我院“内部技术”。 1、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培训、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电子信息网、各种通讯形式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论文, 以及发(带) 往国外的科技论文和各类信函。 3 、进行公开的科技展览、技术表演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当经院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列为国家秘密的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原则上不得申请专利, 确需专利保护的, 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后, 方可申请保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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