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种子质量标准,以国外供货商提供的官方检验报告或国内官方草种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准。必须有海关的准入、检疫证明。所出售品种不含检疫性病虫害。进口种子的,供方应附中文标签。三、提货时间、地点、运费的承担:需方指定时间、地点交货,供方送货。 四、结算方式和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在收到货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合同款。 五、抽样及鉴定: 1、双方在交提货时必须同时取样封存,以备日后种子的复检和鉴定功能,取样费用由供方承担。2、需方收到种子后可对其进行复检,如对供方提供种子发芽率、净度有异议时,须在一个发芽周期(23日内)复检完毕。复检无异议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如有问题应立即通知供方封存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全部种子,供需双方共同进行发芽率测试,需方无条件逾期则视为供方提供种子符合合同要求。3、如发生种子质量纠纷,仲裁或诉讼中的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双方封存样品为唯一鉴定依据,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鉴定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垫付,由有过错一方负担。发芽率、净度、水份三项指标以室内检验为准,纯度指标以“种植鉴定”为准。(纯度大于等于98%,净度大于等于98%,发芽率大于等于85%,水分大于等于7%。)。六、违约责任:1、供方若所供草种未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按所余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2、需方若未按时支付草种款,每日按需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七、诉讼条款 1、本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2、本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对本合同需方承担法律程序及实体上的责任。 八、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封存样品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