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过程的客观性负责,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负责。3.中介服务机构应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评价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评价报告。4.中介服务机构须确定1-2人为项目联系人,协调相关工作。5.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资料,包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十八、中介服务禁止性规定在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1.不准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2.不准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卫生学评价报告;3.不准转包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中介服务项目;4.不准擅自更改、简化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中介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5.不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服务机构;6.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十九、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6楼618办公室(二)电话咨询(021)-16185(三)电子邮件咨询E-mail:(四)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通讯地址:楼6楼618办公室邮政编码:200336二十、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6楼624办公室(二)电话投诉(021)-16182(三)电子邮件投诉E-mail:(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通讯地址:楼6楼624办公室邮政编码:200336中介服务机构证件示范文本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具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相关指标检测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委托书》示范文本委托书:我单位委托贵单位进行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单位承诺:为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卫生学评价提供的资料是全面、真实、可靠的,并对贵单位开展评价所需现场调查提供协助。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