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范本(供参考) 精品文档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四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十六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八条其它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作出补充约定的,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及自然灾害等)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方与监理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若业主方、监理方双方存在人员变动,本合同同样有效。5、本合同一式四份,业主方、监理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