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步。西至距红螺寺正门甬道西边线70米的平行线。北至红螺寺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加强绿化和管理,保护竹林,不宜再添建建筑物。Ⅴ386850部队范围内:东、南、西、北均以部队现状围墙及与围墙连接的现状坝壁、挡土墙为界。在此地带内以维持现状建筑为准,如需添建只能建一层平房建筑。不能再扩大用地范围。㈢文物保护规划绿地东:北段自811.62红螺三角点向南至243.00高点之间,以城关镇乡与范各庄乡界为界,南段自243.00高点以下沿向南山梁下至100米等高线后沿100米等高线向西向南。东南:北段以100米等高线为界,中段以东山头153.65高点与南山头140.57高点连线为界。南以南山头南山坡100米等高线为界,至100米等高线向东北回转的西端点处向西下至芦庄村内排洪沟。西:以自北端813.90高点向南沿山梁下至500米等高线,500米等高线以下沿向西南的岔梁下至珍珠泉以西山嘴的100米等高线南端,连接西山丘100米等高线北端,再向南沿100米等高线接至南界为西边界。北至813.90高点与811.62红螺三角点之间的山脊。在文物保护规划绿地内,不得开山采石,改变地形地貌,不能进行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对必要的建设项目必需作出景观设计,严格控制,审慎研究后,确认对文物景观和选址环境不伤害时才可由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六、番字石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㈠保护范围1.村中崖壁石刻:东南至村北山洪沟上小桥的桥头小路。西南至番字牌村中沥青路。西北至石刻石壁西端有现状平房的平台上沿。东北以石刻石壁的山嘴东北崖脚为界。2.村医院后山坡上孤石石刻为保护石刻。㈡建设控制地带I类建设控制地带以医院后山坡石刻孤石为圆心,20米半径的圆范围以内。II类建设控制地带东、北以现状平房的平台东、北崖脚为界。南至平台上沿。西至现状平房西山墙及其延长线。(II类建设控制地带约为35米×35米方形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