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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等实验室检查条件);④大于34周至小于37周妊娠、胎儿体重预计大于1500克的早产或胎膜早破(必须具备病理新生儿科或病理新生儿室及其相应的新生儿抢救、监护与处理的设备与能力)。2、监护与处理的内容(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动态变化。(2)胎儿的监护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四)转诊与随访1、(1)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转到上级医院检查确定能否继续妊娠。(2)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转诊。(4)对凡属于重度妊高症、先兆子痫治疗效果不显著、子痫紧急处理后、孕24周前的早产或胎膜早破、>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必要时请本院产科专家组会诊或转诊。2、转诊要求应建立孕产妇转诊登记册。转出单位应认真写好转诊病历(含诊断,主要病情介绍与治疗经过),由孕产妇自行带到转入单位就诊。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当面向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与转送途中病情,追踪转诊孕产妇的转归。接受单位应及时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3、随访要求(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定时在专科门诊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孕产妇病房进行严密监护与处理。(2)产后定时专科门诊或上门访视,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妊娠结案。(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信访或上门等各种方式的追踪随访,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得到落实,保障母婴安全。(五)产后访视产后3、7、14、28天各访视一次,以便继续管理治疗,追踪母婴转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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