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人每年的述廉情况;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措施;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二)组织方面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第六条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总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第七条党总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第八条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一)属于党内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第三章通报的形式及程序第十条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第十二条党总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第十三条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党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并在党总支部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第十五条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