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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负责人陪餐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4、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师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食物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节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5、陪餐负责人应在幼儿进餐之前半小时试餐,后到幼儿就餐。负责人试餐时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陪餐负责人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1)、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女工作人员戴首饰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2)、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3)、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7、陪餐负责人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 (1)、采购有洋葱、四季豆、凉食冷食食物或含有添加剂的食品等不适幼儿食用的食物; (2)、饭菜质量较差,家长反映突出的; (3)、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8、看护点负责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1、陪餐负责人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上级领导报告,由看护点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12、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13、看护点负责人每周应至少陪餐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推行看护点陪餐制度,已成为看护点食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更为直接、快捷的有效途径。看护点陪餐制度规定以校方为主体,每周制定一次陪餐安排表,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陪餐人员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立即指出,并监督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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