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体现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中。备案的环境保护设计图说应达到初设深度。本规定不包括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编制。目录1、第一章污染型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编制规定2、第二章生态影响型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编制规定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名录污染型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编制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冶金机电、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建材火电等污染型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编制。大型污染型复杂建设项目的分期工程或水、气、声、渣等污染治理单项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编制可参照本规定,并对编制内容酌情调整。1总则1.1项目概述编制要求:简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环境保护审批背景情况及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属工程分期及水、气、声、渣等污染治理单项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的,应阐明备案工程与项目关系。列出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简要说明项目主体工程内容、专业化协作、主要原材料来源及耗量、公用工程(给水与排水、供热、供汽)、能源消耗、职工人数和厂区总体布局、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等。对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还要说明现有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转、达标情况。说明项目工程设计中采用能耗少、物耗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进入工业生产系统的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重复利用、资源转化率的提高,废气、废水、固废资源化等情况。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对比,明确项目周边环境现状是否发生变化。如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现状与环评审批时发生变化,应在环境敏感点分布图上予以对比标示。如前述内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环评文件不一致,应列表逐项对照说明。对照表模式可参考表1。表1项目实施变化一览表类别环评审批(及环评)提出的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变化情况调整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是否影响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实施进度建设规模总平面布局外环境敏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