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合同协议书签署前 3 天内提交,担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回。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 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 2008 】 91号)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承包人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