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区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六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区直新闻媒体根据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八条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