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应一并解除。原告当初的借款只是为了购房的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撤销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合同目的也随之落空。若仍然捆绑着原告不解除借款合同,既不利于作为买受人的原告,也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实际收受了购房款及购房贷款,且因其单方过错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和借款合同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原告及第三人。两审法院正是综合考虑了以上事实和法律因素作出判决,可谓有理有据。在本案发生后,滨州当地的主流媒体进行了报道,案件的审理进程也广受关注。笔者曾成功代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百起,却唯独该案成为业主维权的典型案例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笔者认为,该案的最大难点是举证。涉案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近一年时间,且当事人已装修入住,被告的售楼经办人员也已不在公司任职。究竟该如何取证?足以达到证明被告构成欺诈且合同必须撤销的程度,成为办理该案最大的困难。我们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并未急于办理委托手续,而是在确定基本代理思路后积极调查并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这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为案件的最终胜诉创造了基本条件。为保证良好的代理效果,我们多次组织律所同事对本案进行集体研讨,使代理方案得以优化和完善。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们不懈努力,该案不仅取得了胜诉的结果,而且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