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作价1050万元转让给兴通公司。帐面反映此项收购已支付原永鑫公司股东款项元,列入长期投资科目。此项收购主要问题:a兴通公司现无法提供此项收购的资产移交清单,据了解这些资产已于2007年9月作为永鑫公司向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联社)贷款本金300万元的抵押物,XX联社于2014年6月24日委托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向兴通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责任:一是停止侵害;二是返还财产;三是赔偿损失。据计算的截止2014年6月25日欠付本金300万元、利息约279.28万元。据兴通公司现任高经理口头介绍,目前尚在与XX联社沟通之中,未达成协议,到现在为止应承担多少本息不清楚。b通过抵押时的评估报告了解到抵押资产有液化石油气储气罐等液化石油气行业资产,现场未见相关资产,该部分资产价值不详。c收购的储气站土地资产至今尚未完善相关手续,根据黔政函[2012]199号批复,该地块拟出让给兴通公司,出让年限50年,出让底价220万元。现兴通公司帐面体现只有国土部门收取了70万元竞买保证金列入其他应收款,后续尚需支付土地费用不详。3.兴通公司成立后自购LNG气化设备229.6万元,列入固定资产,欠付29.6万元,已付款中张浩元代付120万元,未见相关依据,列入资本公积。储配站土建、附属设施建设72万元列入在建工程,未转固。※净资产总含资本公积2135.64万元,其中张浩元及浩元房公司2117.64万元、徐华富20万元。除前述收购城投列入1018万元、购LNG设备列入120万元,其余系以前股东平常划入公司帐户列入,这部分款项均未履行作为对公司追加投资的书面承诺,如何偿还也无约定。到底作负债还是净资产影响并购作价。※其他应收款列刘凡军余额为928.03万元,系根据验资报告列帐,孙韦余额50万元系按老板意思转款列帐,据经验判断估计均无法收回,应作坏帐冲减净资产或其他个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