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Р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Р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Р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Р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5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Р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