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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施工组织设计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③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③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④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2.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3.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4.各工区﹑作业层。①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②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③故意破坏珍贵文物。④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⑤各工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工区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5.奖励办法。经各工区通过对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工区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第八建筑集团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庆华·长安家园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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