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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第十九条【危废贮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第二十条【规范处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第二十二条【危废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止运输交接活动,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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