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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操作规范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二)实施主体:兴宾区水利局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2.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要求,符合防洪和避洪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3.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4.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要求,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5.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合理利用;6.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行政区域内申请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六、申报需要提供材料: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附件2);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3.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原件(一式10份);4.经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5.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2份。6.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原件1份。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电话:0772-4221452监督电话:0772-668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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