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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1日施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单位、区域及人员;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十条:1、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2、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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