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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库大坝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安全鉴定结论,大坝防洪能力复核情况,水雨情遥测系统和洪水预报调度系统运行情况等。3、水库大坝防洪情况。包括水库大坝防洪标准,上下游防洪对象、任务,建库后典型洪水调度情况,上年度洪水及调度情况等。4、洪水调度原则或方案。包括汛期划分、汛期分期防洪限制水位、水库调洪方式、泄洪判别条件等。第三条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依据国家防办办海〔2006〕9号“关于印发《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的通知”编制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每隔5-6年修编报批一次;当工程特性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编报批。第四条 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审批制度,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审批的结果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备。1、总库容大于1亿(含1亿)立方米的水库大坝,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2、总库容在1000万(含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大坝,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原则上由大坝所在地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3、总库容在10万(含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大坝,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原则上由大坝所在地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第五条 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查和审批应明确以下内容:1、汛期分期及起讫时间。2、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库容。3、防洪任务。4、洪水调度原则或洪水调度方案。第六条 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报审查、审批机关;各审查机关应于3月15日前,将审查结果报审批机关;各审批机关应在4月1日前完成审批。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明确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审查审批事项。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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